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娄底市社会福利院党费收缴工作制度

[日期:2016-05-18]   来源:娄底市社会福利院官方网站  作者:娄底市社会福利院官方网站   阅读:1028次[字体: ]
依时交纳党费,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,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。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,根据《党章》和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时限要求
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。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如有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,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二、党费交纳方法
党员每月15日前(节假日放假顺延)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缴纳个人当月党费;各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,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前20前上交局机关党委。并开具收据存档。
三、  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列(标准)
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比例交纳。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四、       党费公布
党员缴纳的党费及其开支情况半年进行公布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娄底市社会福利院支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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